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坚决纠治政商“旋转门”问题。政商“旋转门”通常指党员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以下简称“离退后”)“转换角色”到企业或中介机构违规任职取酬。党员公职人员离退后,其原有的职权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还会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其权力“余温”往往存在利益交换的风险,甚至有些政商“旋转门”异化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外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等党纪和法律法规对党员公职人员离退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应把握认定要点,抓住公权私用、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审慎认定该行为的纪法罪问题。
认定党员公职人员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取酬是否构成违纪职务违法行为,主要把握几个方面。一是把握行为的危害性,可从有无职权影响、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影响公平竞争等因素进行考量。比如,某医院院长退休后到某医疗器械公司任职,利用原职权的影响向原任职单位销售医疗器械,其行为构成违纪;如果某医院院长退休后发挥主任医师专业特长,到相关医疗机构坐诊,并根据就诊病人的工作量领取相应报酬,则不宜认定为违纪。二是把握是否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现有党纪、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对不同主体离退后的从业限制不尽相同,要根据其离退前的身份,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综合把握。同时,有些地区、部门对党员公职人员离退后到其他单位任职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年度报告制度,若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任职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组织报告,即使其到相关企业任职的行为未发现与原任职务存在利益冲突,仍可能构成违纪。三是把握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清正廉洁的形象,仍希望、放任该行为发生。
认定政商“旋转门”是否涉罪,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认定其行为是否涉罪、构成何罪、一罪还是数罪等。实践中,该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几个罪名。一是涉嫌受贿罪,要从有无谋利事项、有无异常报酬、有无事先约定等方面进行把握。涉嫌受贿罪的行为人往往任职时便与“下家”认识,且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只是离退前没有收取或者全部收取财物,谋利和收取回报发生在任职时和离退后两个阶段,存在较长的“时间差”。要查明权钱交易中对应的谋利事项,全面排查党员公职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与相关企业的关联性。同时,还要看党员公职人员离退后获取的报酬是否异常,包括行为人是否提供了劳务或技术服务,提供服务的时长、强度、技能的市场稀缺性与报酬之间有无对价性,报酬与公司其他员工的薪酬相比是否合理等,关键要分清报酬的对价是权力还是劳务、技能。实践中,异常报酬一般有未实际工作而挂名领取薪酬,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的报酬明显超出其工作付出,或一次性获得巨额“离职补偿费”“安家费”等常见情形。认定受贿罪还要看其是否离退前就与对方约定了特定的利益输送形式。双方的约定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既可以是言语表达,也可以是行动表示,只要在党员公职人员离退前双方达成默契,明确请托人在其离退后会给予财物就应认定存在事先约定。二是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党员公职人员离退后退而不“休”,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财物的,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是涉嫌其他犯罪。如果党员公职人员在职时为相关企业谋利,在离退后还收受对方给予的不正常报酬,要结合实际情况作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罪处理。如某财政局副局长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给私营企业主使用,私营企业主为表示感谢送给其20万元,其说不急,以后再说。在副局长退休后,私营企业主邀请其到企业担任顾问,并将之前的20万元送给副局长。此时该副局长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通常情况下,离退后党员公职人员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数额情节达到受贿罪等犯罪的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如数额情节未达到相关犯罪的立案标准,或者证据上存在问题,难以认定涉嫌犯罪的,为确保纪严于法,应根据具体数额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理,并按规定调整退休公职人员享受的待遇,违法所得按规定予以没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