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释义(14)如何进行问责整改、以案促改?

发布日期:2021-12-1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对《条例》逐条分款进行详细解读。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十四条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释义】

  本条是关于问责整改、以案促改的规定。

  问责不但要发现问题,更要推动解决问题,形成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的有效机制,防止一问了之。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一方面,要通过问责警醒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促使其认识错误,深刻汲取教训。另一方面,要通过问责督促问责对象切实采取措施积极整改,避免问题重复发生。被问责的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都要把抓好问责整改作为落实问责要求的有力抓手,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确保事事有着落,确保整改到位。

  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要求,“做实同级同类干部警示教育,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条例》开宗明义,在第一条中明确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条例》的重要立规目的;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本条具体贯彻这些要求,对问责整改、推动以案促改作出明确规定,体现问责工作的最终目的和综合效应。推动以案促改,关键在“改”。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指导问责对象的整改工作,比如纪委可以通过纪律检查建议书的方式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问责对象落实整改要求。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认识问责工作,必须努力做到问责一个对象、剖析一类问题、堵塞一处漏洞、教育一批干部。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各级党组织要创新方式方法,把警示教育做深做透,既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问责中汲取教训、引以为鉴,又积极查找症结、堵塞漏洞,扎紧制度笼子,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真正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实现问责工作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