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对于有行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记入相关信息记录,可以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健全与此相关的惩戒体系谈几点看法。
参与单位要全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单靠纪检监察机关远远不够,因为行贿人的主体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单位行贿,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等;还有自然人行贿,包括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需要多个部门共同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联合组织人事、政法机关、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财政税务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责任分工要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各项工作。一是做好内部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实。不仅要明确行贿人“黑名单”的建立主体、运维部门以及单位和个人享有的查询权限,而且要制定操作流程,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查询、维护以及应用反馈流程等。二是明确参与单位工作职责,防止推诿扯皮。要加强制度构建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责任,既要使制度构建“接地气”,更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取得实效。
管理平台要统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将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落实,方便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一是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实行动态台账管理。可先在省级层面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将“围猎”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之后再建立起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行贿人“黑名单”查询平台,无死角地惩治行贿人。二是数据录入应完整全面,避免出现遗漏。应将涉嫌行贿犯罪以及被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党纪政务处分的行贿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信息统一录入“黑名单”,实现信息分级分类录入,确保数据准确和完整。
数据信息要共享。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后,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公开、共享、实时更新数据库信息,打破行业、部门的信息壁垒,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信息的实时共享,加大行贿人数据库建设和成果运用,将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与干部任用、企业市场准入、行政处罚等有效衔接。
联合惩戒要配套。参与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一是各单位要根据行贿人的信息,按照部门、行业、领域的有关规定,明确禁限情形、程序和时限,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依法依规对行贿人实施惩戒。二是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行贿人“黑名单”的,不仅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而且还要向征信机构通报行贿人信息,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着力营造“一处行贿、多处受限”的社会氛围,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 张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