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
党员干部老李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年终岁末想找机会跟主管的上级单位领导维系好关系。有人“指点”他,可以邀请主管单位领导来“内部授课”,再给领导多发点“讲课费”“咨询费”,这样既“体面”又“隐蔽”。老李觉得这个主意“不错”,但还是有些犹豫,能这么做吗?
【“纪律君”如是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治“四风”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高压态势之下,“四风”问题改头换面、由明转暗,发生了隐形变异,其中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名义变相送礼、拉关系的行为比较典型。哪怕送礼的手段再升级、花样再翻新,其本质都是违规送礼行为,都会受到纪律的处分。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同时,新增第二款规定:“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释放出对“穿着马甲”的“四风”问题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高压态势的鲜明信号。
没有“送”就没有“收”,送礼与收礼存在对应关系。《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该条关于违规收礼的规定与《条例》第九十八条关于违规送礼的规定相互衔接,形成对违规收送礼行为的惩治闭环。
因此,老李单位如确有正常的培训、课题等需求,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好报批手续,规范走好报销流程,合法合规支付费用。如果为了“维护关系”而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则必定会受到严肃处理。
【相关案例】
2015年至2020年,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处原处长谢维勇违规收受省荣军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丁绍干和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梁华假借授课费等名义所送红包礼金共计4.6万元。谢维勇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2月,谢维勇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同时,丁绍干、梁华因违规送礼等问题被查处。
【延伸阅读】
“礼”重在表达礼敬之意,本身蕴含规矩规范之义。现实生活中的人情往来大多有着约定俗成的规范和习惯。然而,有些人却打着正常人际交往的旗号搞利益交换。违规送礼者以“礼”换“利”,违规收礼者以“权”谋“利”,礼品礼金成为互通款曲、请托办事、勾兑利益的载体,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既违反党纪国法,也违背了“礼”的初衷。党员干部掌握公权力,更应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把握好正常人情往来与违规违纪的界限,克己复礼、遵规守纪,让礼数回归本意,让交往既亲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