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因私出国(境)非“私”事

发布日期:2024-01-26   来源:深圳特区报

漫画:首席编辑 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某处处长老吴最近刚出国旅游回来,看着本该交给组织部门保管的个人护照,心想要是组织部门没有主动问,就不交了,这样以后出国游玩就简单多了,想走就走。老吴这个想法对吗?

  【“纪律君”如是说】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给自己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网络热语激荡着我们去世界看看的热切期盼。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出国旅游,感受一下异国风情。可是作为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却不能随心所欲,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想走就走”。

  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方面,2003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年中央纪委、中组部等八部委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对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在违反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规定的党纪政务处分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此外,老吴作为领导干部,其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等证照,以及因私出国、出境情况也是个人有关事项应该报告的内容。如果隐瞒不报,将受到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将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此,老吴切不可为图方便私存护照,更不能心存侥幸,隐瞒出国、出境行程。

  【相关案例】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叶志昇违反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规定,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5次未经审批因私出国(境)。2019年4月,在鹿城区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排查时,叶志昇不如实填报自身情况。2020年5月,叶志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党纪政纪、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重要措施。世界那么大,可以去看看,但违规违纪去看,绝对不允许。党员干部应不断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深刻认识到擅自违规出国(境)不是小事私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自觉遵守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让遵规守纪成为一种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