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揭开“影子公司”隐身衣

发布日期:2023-10-26   来源:深圳特区报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领导干部老宋所在单位经常要发包一些项目,他也因此认识了不少企业老板。看到一些老板过着奢靡的生活,老宋颇为羡慕,甚至想过以亲戚的名义开一家公司,但实际由自己操控,这样肯定能大赚一笔。这种方式真的像老宋想的那样安全、隐蔽,能让他过一把“老板瘾”吗?

  【“纪律君”如是说】

  以亲属名义注册公司,让其充当“牵线木偶”,自己隐身幕后,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违规为公司承揽业务,用于谋取私利或长期进行利益输送,是典型的“影子公司”。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对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类似“影子公司”这样的隐形变异腐败手段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可能既当官又发财,老宋的想法很危险,想要两头占,必然两头空。他一定要及时悬崖勒马,在诱惑面前稳得住心神、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白,以实际行动答好公与私、利与弊、情与法的“选择题”。

  【相关案例】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原党委委员、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李晓华的私营企业北京华夏山水规划技术中心是典型的“影子公司”。尽管华夏山水工商登记的注册股东为李晓华的好友和同学,但其直接参与华夏山水设立、经营、注销全过程。除了把相关业务直接让华夏山水承接外,李晓华还经常借调研考察之机为华夏山水站台,招揽业务、洽谈合同,有时还既当甲方、又当乙方,直接替华夏山水签署合同。2020年10月,李晓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1年8月,李晓华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延伸阅读】

  “影子公司”是反腐败高压态势下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突出表现,公权力隐身操纵是其重要特征,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亲友挂名、充当靠山;二是他人代持、幕后操控;三是假借投资、攫取利益;四是“一家两制”、政商合体。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部署,明确提出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不管“影子公司”多么隐蔽,纪检监察机关终将刺破其面纱,深挖细查背后存在的风险漏洞,铲除隐性腐败滋生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