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其“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其实,类似情况并不鲜见。重要资产总被“遗忘”,出境出国“说走就走”,家属移居海外“不知情”……从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看,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屡被提及,值得关注和警惕。本期“廉议汇”就此话题邀请3位嘉宾进行讨论。
刘胡铭(广东深圳 公务员):天下至德,莫过于忠。对党忠诚既是党对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政治要求,也是党员干部应当具有的政治品格。能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的“试金石”。
少数党员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抱着侥幸心理,能少报就少报,能不报就不报,以为组织不会详细调查核实。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就是对党不忠诚的典型表现。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党忠诚老实,无条件的对党交心交底,自觉接受监督,这样才能让组织放心,让人民群众宽心。
杨莉(广东深圳 政府工作人员):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安排,也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少数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企图蒙混过关,逃避组织监督,最终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
个人有关事项再怎么隐瞒,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弄虚作假只是枉费心机。因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决不能含糊侥幸。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习惯于做“透明人”,坦坦荡荡向党组织说真话、讲实情、亮家底,真正做到对党忠诚。
蒋璟璟(四川成都 媒体人):“报告个人事项”作为廉政制度的重要一环,旨在让组织及时掌握公职人员相关情况,从而研判风险、防微杜渐,其本意是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然而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心存侥幸、隐瞒虚报,有的敷衍应付、逃避监管,把组织的严管厚爱拒之千里,放任自己在危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背后,往往有更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不难设想,一个干部如果不愿或不敢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多半是因为自己有见不得人的东西,担心泄露出去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因此,更加要强化制度执行,加强制度约束,让领导干部自觉主动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领导干部要习惯做“透明人”
■ 清如许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自觉履行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也是衡量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意识、组织意识、规矩意识的重要标尺。换言之,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是领导干部个人的小事,而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诚实守信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就曾严肃指出,“有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打埋伏、八小时之外找不到人,能说对党忠诚吗?”
古人云:“尽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要求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重在平时、重在经常、重在预防的制度设计。
报告制度的完善,报告内容的细化,技术手段的赋能,查核结果的运用,共同倒逼领导干部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习惯做向组织如实报告的“透明人”。
守住纪律才有底气,自身过硬方能坦荡。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杜绝侥幸心理、敷衍态度、抵触情绪,如实、完整、按时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一笔一画写就对党忠诚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