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本期“廉议汇”就该话题约请三位嘉宾进行讨论。
周佐(广东深圳 政府工作人员):从近年来通报的案件来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违纪主体隐身化,即腐败分子退居幕后隐身,不直接面对行贿人;二是腐败手法“市场化”,即通过看似合法合规的手段获取利益;三是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征,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领域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的领域,每个行业领域出现的腐败行为不尽相同、各有特点。但无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如何花样翻新、如何精心设计,其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变。只有牢牢抓住这个本质特征,强化穿透性思维,才能精准识别和判断。
雁君(四川成都 媒体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代表的是一种腐败的新形式、新变种。这一方面表明,通过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一些传统腐败形式的空间已越来越小,这也可看作是反腐败成果的一种体现;另一方面,腐败呈现出新方式,变得更加隐蔽,也再次警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切勿有松松劲、歇歇脚的念头,必须与时俱进推动反腐败体制机制不断创新,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的深度和广度。
方填浩(广东深圳 公务员):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存在发现问题线索难、准确定性难、精准取证难等现实难题。针对这一情况,首先要与时俱进完善党纪法规,消除治理“盲区”。其次,应建立和完善腐败预警机制,提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查办线索的能力,加强对潜在腐败行为的动态监测和证据固定。再次,围绕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潜在风险点开展教育引导,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根基。
(整理:尹传刚)
“障眼法”再多也掩盖不了腐败本质
■ 清风扬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
在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之下,一些贪腐手段发生变化,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曲线敛财”方式层出不穷。这使得甄别和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难度更大,因此其危害性更强。
但是,再多的“障眼法”,也掩盖不了腐败行为的本质。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持高度警觉,主动出击、精准施治。
练就“火眼金睛”。要准确把握和深入研究腐败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找准重点领域、易发环节,善于从“隐身衣”“保护罩”下发现深层问题,深挖根源、找准症结,施以重拳惩治。
凝聚工作合力。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需要不断延伸“责任链条”,持续强化“力量矩阵”,从体制机制上形成反腐一盘棋、一张网。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进行有效监控和评估。
深化标本兼治。要把严肃惩治腐败、严密制度约束、严格教育引导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和水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