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靠地吃地的村两委班子终成案中人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河南省沈丘县北城办事处前寨村地处豫东平原,沃野良田万顷。该村“两委”原班子三人却在土地上动起歪脑筋,侵占或纵容他人侵占集体土地谋取私利,甚至诈骗外地商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019年8月,前寨村党支部书记鲁奇因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出让村集体土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因犯诈骗罪,被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村委会主任孙自杰占用居委会集体土地,违反了廉洁纪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村会计王玉山(非党员)涉及诈骗案件,另案处理。

  2019年11月,沈丘县纪委监委在全县村(居)开展“三资”(资金、资产、资源)清产专项监督工作,鲁奇等三人作为侵占村集体资产以案促改典型案例,成为“案中人”。

  霸道村支书擅自处理集体土地

  2019年7月初,河南省沈丘县纪委监委接到北城办事处前寨村民的联名举报信:“禁止农民占地建房,为什么村干部能例外?这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俺村村支书的哥哥鲁城烁圈占集体土地1.3亩建房,村委会主任孙自杰在集体土地上建门面房卖农资,村会计王玉山侵占集体土地建门面房出租赚钱。”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无论大小务必一查到底。收到问题线索后,经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问题线索可查性强,移交沈丘县重点村(居)集中整治第二工作组,立即驻村入户走访,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发现,前些年,政府开始实施殡葬制度改革,鲁城烁利用村民不愿火葬的心理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倾斜政策,欺骗村民在村集体机动土地上建寺,冒充少数民族村居,逃避火葬。当时,村民还觉得赚了个大便宜,没有反对。然而,村民的如意算盘落空了。建寺非但没能起到任何作用,鲁城烁还以为村民建寺花了钱为名,侵占村集体土地1.3亩,违法建造一座750平方米的房屋据为己有。

  醒悟过来的村民,无不忿忿不平。鲁城烁是村支书鲁奇的哥哥。鲁城烁侵占集体土地,在村民看来,离不开村支书鲁奇的支持和纵容。

  随着调查的深入,前寨村原党支部书记鲁奇作风霸道,擅自处理村集体资产等违纪问题线索不断浮出水面。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鲁奇任前寨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将该居委会4处集体土地共计1.748亩,分别卖给4位村民,共计3.6万元,用于行政居委会路灯电费、清洁家园等开支。

  “自2014年鲁奇任前寨村党支部书记以来,私自出租、出售村集体土地,以及低保补助,从来没有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评议。”村民群情激奋,于是,就有了开篇的联名举报。

  上行下效“比烂”成风

  让群众更加可气的是,村支书的哥哥侵占集体土地,村委会主任孙自杰更是依仗权势当起了“老赖”。2002年4月,孙自杰与前寨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村集体南北大街大路东地皮(长17米,宽7米),租金30年,每年租金200元。如此低的价格,孙自杰仍不满足,只交过一年租金200元,后续16年租金竟然一分未付。

  孙自杰在该土地上盖起三间门面119平米销售农资产品,“理所当然”做起生意,利用集体资产谋取个人私利,村民敢怒不敢言。

  村会计王玉山看到村支书、村主任发财有“道”,耐不住内心发痒,就擅自在村委西侧的集体土地上,建活动板房135平米用于出租,收租金归个人所有。

  违章建筑都在,查清事实并不难。工作组及时与县公安局联合采取行动,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将集体资产归还全体村民。针对该村集体机动土地多,存在违规强占、低价发包村集体资产资源等问题,工作组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入村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收回“四荒”用地119.4亩,补交违规承包土地款1万元,拆除5处违建1240平米。

  贪欲膨胀诈骗客商

  看到工作组在村里调查村“两委”班子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该村流转土地的三门峡市投资商王某某鼓足勇气来到工作组进行举报:“我在前寨村租用400亩土地签订10年合同发展特色农业,提前向村委付清了全部租金,村委采取虚报土地数量的方式,截留了4万多元的土地租金。”

  外地客商到村里流转土地,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为农民增收提供更多的途径,作为村干部理应自觉维护投资方利益,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岂容违法诈骗?

  工作组会同投资方、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在田间地头丈量,走访流转土地农户,一户一户地走访,一笔一笔地核实,事实真相很快查清。

  2017年9月,三门峡市渑池县人王某某和鲁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在前寨居委会租用400亩土地(租期10年,租金每年每亩700元)用于农业发展,并将租金28万元交给鲁奇。后来,鲁奇只征用了村民338.747亩土地,并虚构事实,告诉王建设已征够400亩土地,将剩余土地租金42877.1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9年12月13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鲁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通讯员 崔洁 李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