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238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能打折扣

发布日期:2022-12-19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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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秦是某区直单位党组书记、局长。临近年底,他打算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个别班子成员却觉得,到了年底大家都比较忙,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业务部门搞这个是务虚,意义不大。真如个别班子成员说的,业务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是“虚工”么?

  【“纪律君”如是说】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而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必须履行的政治担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不“虚”,更不该让位于其他工作。

  党的二十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党组的任务包括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强化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的意识,始终把管党治党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老秦作为党组书记,不但自己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还要指导和督促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形成整体合力。

  【相关案例】

  2017年3月以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泮境乡先后有14名乡、村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包括时任乡长在内的2名班子成员和12名下辖村“两委”干部,涉及骗取侵吞建设资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村集体资金等问题。其中,泮境乡乌石村“两委”班子6名成员因多次骗取、私分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泮境乡党委、纪委长期疏于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9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泮境乡党委原书记李英荣、纪委原书记钟东荣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各级党委(党组)作为管党治党的落实主体,只有真正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尽心竭力抓班子、带队伍、正风气,才能营造出良好的政治生态,才能切实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