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王是某参公单位的主要领导,最近即将退休的班子成员老李向他提到,打算去某个社会团体兼职,赚点外快。老王心想,老李跟自己在一个班子共事多年,又快退休了,只要不影响日常工作,出去兼职也无可厚非。于是,他对老李外出兼职的事就默许了。老王这样做对吗?
【“纪律君”如是说】
党员领导干部老李外出兼职属于典型的违规兼职取酬行为。作为单位主要领导,老王采取默许方式变相违规审批单位领导干部兼职取酬,也难逃责任。
2013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值得注意的是,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既要尽到审批职责,不得出台与上级政策法规冲突的兼职取酬文件,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采取备案、默许等方式变相审批领导干部兼职取酬,也要尽到把关职责,不得违规提名或者同意领导干部在自己主管的社会组织兼职,或者只批不管,放任领导干部违规取酬。
因此,对老王来讲,及时叫停老李的违规兼职取酬,避免其在违纪路上越走越远,才是真正关心同事。
【相关案例】
2002年,重庆市垫江县运管所干部周某被委派至该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兼职任站长并负责经营管理工作。2011年底,运管所被确定为参公事业单位,周某也于2012年成为参公人员。运管所时任领导常某等人默许周某违规兼职取酬的做法,使得周某于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在检测站违规领取薪酬33.8万余元。2018年12月,周某主动将违规领取的薪酬上交组织。2019年4月,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常某等人被通报批评。
【延伸阅读】
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不是利用空闲时间“发挥余热”,而是企图机关、企业“两头占”,容易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导致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竞争,既损害了群众利益,又影响了干部队伍的形象。因此,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从源头上担起职责,既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外出兼职的审批,也要对领导干部在本系统的兼职行为严格审核把关,彻底消除“钻空子”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