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226期】人事档案“手脚”做不得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深圳特区报

漫画:颜庆雄


  【我该怎么办】


  干部老靳参加工作较早,由于早年间对出生日期记录不规范,其档案中有两个年龄。换届临近,组织人事部门在核查档案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请其说明情况。老靳的家人建议正好趁机找人“做”一下材料,想办法把年龄认定得小一些。老靳却有些不悦,什么“做”材料,不就是造假么?


  【“纪律君”如是说】


  干部人事档案记载着干部的基本信息,是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党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对于在档案上弄虚作假,尤其是在换届中隐瞒真相的从不姑息。今年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对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在换届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一律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在第二十九条明确,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因此,老靳还是要坚定自己的想法,如实回复组织。


  【相关案例】


  2017年5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公布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的审查调查结果。其中,卢恩光的第一项违纪违法事实就是 “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长期欺瞒组织”。此外,卢恩光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通报指出,卢恩光价值观念严重扭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选人用人制度,破坏了相关地方和单位的政治生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最终,卢恩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违规获得的荣誉称号被予以撤销,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对党忠诚”是入党誓词的重要内容,也是最重要的政治纪律。人事档案是组织了解干部的重要途径,对党员干部来说,如实填写和报告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对党最基本的忠诚。篡改、伪造干部档案,历来是监督执纪的重点,尤其是近年来,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执纪力度不断加强,让任何妄图以此谋求私利的行为最终都得不偿失。因此,不在档案上动心思、做手脚,对党忠诚老实,踏实干好工作才是正道。(■ 深圳特区报记者 宁若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