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219期】拉票贿选?严惩不贷!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深圳特区报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做】


  最近网友老张给纪律君留言,说他在基层工作多年,平时工作勤勤恳恳,想趁这次换届“更进一步”。妻子主动给他“出谋划策”:“光靠平时工作努力还不够,在重要节点上,你可别死脑筋,就算不送礼,也要在各个群里发点红包,刷刷存在感。”老张很纠结,这种方法真的可行吗?


  【“纪律君”有话说】


  老张妻子的“提议”看似是为他着想,实则是在帮倒忙,很有可能毁了他的前程。平时和亲友之间发发电子红包无可厚非,但如果动的是拉票贿选的坏心思,那性质就完全变了。


  今年初,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旗帜鲜明地提出“十个严禁”的纪律要求,要求各地在换届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其中第二条就是严禁拉票贿选,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因此,老张千万不要触碰发红包、赠送礼品礼金、宴请吃喝等换届纪律的红线,相信他平时踏实的工作肯定能被组织和同事看见,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相关案例】


  2011年至2012年,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原主席陈祥恩为在省委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获得选票,宴请相关人员为其拉票。同时,陈祥恩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6月,陈祥恩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相关人员也受到相应的处理。


  【延伸阅读】


  正确对待进退留转,严格遵守换届纪律,是明者之为,更是智者之举。说到底,民主选举,群众心里有杆秤,党员领导干部心中也如明镜。任何弄虚作假,企图用钱用物笼络人心迟早会现出原形,违纪违法的行为也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宁若鸿 通讯员 罗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