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违纪后如何划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发布日期:2015-12-14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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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由于某街道城管执法队人员疏于监管,辖区内一小区发生数起违建,甚至出现了楼层建造移位,带来安全隐患,造成信访案件。区纪委在查实执法人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后,除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也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那么,该如何认定相应的责任人员呢?

  “纪律君”如是说

  对于这种情况的责任划分表述,现行的《党纪处分条例》与即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党纪处分条例》有所区别。

  现行条例的表述是“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而新条例则表述为“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可见,后者涵盖的范围更大。

  但对于如何具体区分责任人员,现行条例与新条例的规定则没有变化,均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新条例除了沿用现行条例的规定外,也对后两种情况中的“领导责任者”进行了备注,讲清楚了其范围“包括了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在这宗案件中,城管执法人员

  的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直接责任人员毫无疑问是负责片区执法的城管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街道城管执法队负责人;而重要领导责任者应追究到分管城管执法的街道领导,甚至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

  相关案例

  2013年12月11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事故发生后,广东省监察厅对相关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行查处。经查,有52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工作人员44人。受处理的人员中有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有2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延伸阅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并制定下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要发挥关键作用,各级党委(党组)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要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这一精神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包含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该说,此次《条例》写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对“两个责任”的统合与提升,有利于推动每一级党组织负起责任、共同担当,形成全党一起动手抓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局面。(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