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红包”之后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10-12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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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某局一位处长在节前收到某企业老板寄放在传达室的一个邮包,拆开后发现内装两份名贵烟酒和5000元的“红包”。由于纪委在节前反复强调不得违规收受任何礼金礼品,所以他赶紧来电询问该如何处理这些礼品礼金。

  “纪律君”如是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故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按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接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礼品和礼品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当场退回的“红包”,应在1个月内全额上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或存入廉政账户,并领取相关凭证。所以,这位处长节前收到的名贵烟酒和“红包”应尽快登记上交。其中,5000元“红包”应全额上交廉政账户,如果逾期不交、不足额上交,以及在收送“红包”一方接受调查后才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的,仍按违纪论处。

  为方便党员干部主动上交礼金,我市于2001年开通并向社会公布了人民币廉政账户;2013年,市纪委又增设了美元和港币廉政账户。人民币账户开户名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 号:443066285012015030538;港币账户开户名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账 号:442138034012261114HB;美元账户开户名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账 号:442148034012261135EB。

  有些党员干部十分愿意上交礼金,但对于上交过程中留痕有所顾虑。为此,深圳市纪委简化了向廉政账户转账存款的手续,党员干部将礼金存入廉政账户时,只要注明“廉政款”,便可选择实名、匿名或不署名。但存款和转账凭证须仔细留存,作为礼金上交的有效证明。

  党员干部可通过柜台存款、柜台转账、网银转账、自助柜员机转账和存款等多种方式上交礼金。但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其一,在柜台或自助柜员机存款,无论金额多少,都无需提供身份证明;其二,在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行内转账,无论金额多少,只要注明“廉政款”,都无需提供身份证明,其三,从其他银行转账至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的廉政账户,如果是自助柜员机转账,每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一天内可多次操作,不需提供身份证明;如果是网银转账,个人请自行在相关银行网站上操作;如果是柜台转账,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不需提供身份证明,超过5万元则需现场出示缴款人的身份证明。

  相关案例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东部交通运输局主任科员林某在2009年至2011年的中秋、春节期间,先后收受市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送的礼金人民币3万元、购物卡3000元。2012年3月,林因担心受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案件牵连才将上述礼金上交廉政账户,并向组织交代其收受礼金的问题。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林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红包”礼金将面临怎么样的责任追究呢?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 》等文件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任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与此同时,还要追究对当事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礼金数额大小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将赠送给单位或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则以贪污论处。对于因违反规定收送礼金受到处理的党员干部,影响期满后一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和在重要岗位任职。

  (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