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能私自办理持有因私护照吗?

发布日期:2016-02-29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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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刘副处长就职于某事业单位,在今年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抽查中,被发现其名下有2本因私护照,一本按规定由单位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另一本则私自保管,并在过去两年多次使用其私自办理的护照,未经批准先后多次出入境。刘副处长向“纪律君”表示,私自保管的那本护照是当初为了逃避单位对干部出入境的次数限制、图个人方便,绕过组织,通过不正当途径办的,现在因此要受到组织处理,十分后悔。他这种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党纪处分呢?

  【“纪律君”如是说】

  党员干部私自办理、保管因私护照以及未经批准出国(境),是一种比较多发的违纪行为。1999年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单位或部门陆续印发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二是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三是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应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刘副处长违规行为的程度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相关案例】

  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自2013年至2015年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依据有关规定,科技部党组研究并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延伸阅读】

  根据粤公通字[2007]252号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为:(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干部;(2)各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中层以上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该企业从事公务的中层以上人员;(3)各级部门认为应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人员。(任 琦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