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77期】违规选人用人,党委(党组)会被问责!

发布日期:2019-07-08   来源:深圳特区报

  W020190811433475726616.png

  【我该怎么办】

  老虞是某区直单位负责人,由于单位人员众多,所以每年选拔任用的干部不在少数。听说最近中央针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和追责印发了相关文件,想到自己过两年退休离任前也要接受审计检查,所以他提前向“纪律君”了解,选拔任用干部中出现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呢?

  【“纪律君”如是说】

  选人用人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也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党委(党组)如果有上述违规选人用人情形,将面临轻则书面检查,重则予以改组、解散的处分。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也将面临轻则给予批评教育,重则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上文中,老虞能够主动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说明他还紧绷着依纪依规选人用人这根弦。当然,仅仅了解是不够的,在日常选人用人工作中,还是要不断对照党纪法规行事,不然,被问责的可不止所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也难辞其咎。

  【相关案例】

  2018年8月,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巡视组在巡视旗下寿险公司党委时,发现其存在违规选人用人的问题,于是责令该公司党委就问题作出深刻检查,问责相关责任人。2018年11月,集团公司党委作出《关于中国人寿党委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的通报》,指出因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违反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破格任用干部时未事先报上级审核同意等违规事实,寿险公司时任党委书记、总裁林岱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黄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纪委书记缪平被诫勉谈话。

  【延伸阅读】

  选人用人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先后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法规,为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了组织保证。

  现实中,个别单位党委(党组),尤其是单位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中还存在“把职务当礼物”“好人主义泛滥”等错误心态,尚未认识到自身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更别说切实履行好这份责任。各级党组织,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应该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为契机,主动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切实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