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⑦
培训期间组织外出考察要注意什么?
漫画:陈东阳
我该怎么办
市内某局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系统内的业务骨干,在某高校举办了为期5天的培训班。培训期间的对口考察线路上正好有一些名胜古迹,于是就有学员提出,能否顺便去看看。面对这种请求,班主任老李犹豫了。培训期间安排学员参观、游览合不合规呢,组织外出考察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纪律君”如是说
培训中,现场教学和实地考察能增加学员的直观感受,是一种有效的培训方式,但把握不好就容易把外出学习变成出来走走。为了防止学习考察“变味”,《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我市《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此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组织学习考察要注意三点:第一,不得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第二,市内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三,赴市外开展的7日以内的培训,安排业务调研、对口考察不得超过1天,且不得安排参观、游览。老李遇到的问题属于第三点规定,所以说,对于学员们的请求,老李只能说明政策,婉言拒绝了。
相关案例
2013年6月至8月,某地税局分6期组织该局545名干部职工,赴中山大学培训,每期安排2天时间赴增城、开平等地6个景点旅游,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50余万元。有关部门在查明事实后,给予该局干部教育中心原主任董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该中心原副主任张某、原主任科员关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局党组书记、局长燕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某,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延某,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培训的目的是学习,但实际工作中,一些人却把它当成福利,于是乎才有了花样翻新的“外出学习”和“实地考察”。即便是在中央三令五申强调培训纪律之后,依然有个别单位想方设法在学习中增加“休闲”的元素。对此,有网友调侃,“学习学习,就是休息休息,米西米西”。种种怪象,归根到底,还是借机游玩的心魔未除。公是公,私是私。游玩毕竟是私事,想玩的话可以另择机会自费旅游,那样玩得既安心又尽兴;而培训则是公事,既然参加了,还是专心学习知识,努力提升自己吧。公私分明了,让培训回归本质也就不难了。(任琦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