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时能自己付钱去参观景点吗?

发布日期:2015-08-03   来源:深圳特区报

 

  纪律在身边⑥

 

出差时能自己付钱去参观景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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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局里组织干部去兄弟城市调研课题,为期5天,小张想在调研结束后的周末自费在当地景点游览,但他不知道这是否合规,想请“纪律君”给予解答。

    “纪律君”如是说

  借因公出差之由变相公款旅游,是过去多发的违纪问题。为此,中央、省、市都对差旅费管理出台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其中的规定十分详实。

  对于小张提出的问题,《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条规原文的表述是“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从这个表述来看,只要不占用工作时间,不用公款,在履行好请示报告程序的前提下,个人利用空余时间自掏腰包参观游览并无不可。

  相关案例

  某市救助管理站一名副站长和3名工作人员利用护送病人返回山东老家之际,到青岛、蓬莱、烟台、大连等地旅游,违规核销差旅费7000余元。副站长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产生的旅游费用由4人共同承担。

  延伸阅读

  根据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在差旅费用报销上,单位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把好审核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不予报销,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任琦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