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培训能安排参观考察吗?

发布日期:2015-09-21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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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陈东阳

  我该怎么办

  某市属机关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安排系统内干部在市内分批进行集中培训,每批为期5天。参训人员提出希望在培训期间安排一次实地调研,参观两家企业。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对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拿不准,一时犯了难。到底这样的短期培训能不能安排参观调研呢?

  “纪律君”如是说

  各单位举办培训首先要明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既要保证培训质量,也要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率。

  基于以上原则,中央和地方均制定了严格培训管理的制度。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要求,各类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班都不得入住高档宾馆、不得选址于风景名胜区,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同时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对于培训期间的活动安排,《深圳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市内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赴市外开展的7日以内的培训,安排业务调研、对口考察不得超过1天,不得安排参观、游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组织学员外出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案例中提到的市内为期5天的短期培训不应该安排参观调研活动。如工作需要,确有调研企业的需求,不妨在培训结束后择期前往。

  相关案例

  2013年6月至8月,山西省晋城市地税局分6期组织所属545名地税干部职工,赴广州中山大学培训,其中每期用2天时间组织培训人员赴景点旅游,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50多万元。山西省地税局党组和晋城市委、市纪委给予晋城市地税局干部教育中心原主任董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干部教育中心两名经办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主体责任的晋城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燕某,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某,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延某,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根据相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不论是开会还是培训,一律不得安排在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等21个风景名胜区。

  干部学习期间,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能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