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张是内地某县审计局局长,今年5月就要退休的他,觉得自己身体硬朗,一直想着退休后再做点什么。最近,一位老同学给他推荐了一个深圳的民营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岗位。老张觉得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而且是在原来工作的业务范围之外,但不知道自己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去公司任职是否受限?
“纪律君”如是说
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退(离) 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对社会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为了避免原有的职权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干扰,因此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为此,中组部在2013年10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意见》同时规定了报批、报备程序,即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此外,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就老张的情况来说,由于其在退休后打算在外地从事的是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无关的工作,因此,只要按程序报批后就可以去发挥余热了。
相关案例
2013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四巡视组对吉林省进行了巡视,并向吉林省委提出反馈意见。针对“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这一问题,通报中称,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其中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名领导同志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
资料显示,2007年10月,吉林银行成立,时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的田学仁,兼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08年1月,田学仁从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职位上退休,同年便专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3年9月3日,田学仁因涉嫌犯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提起公诉。
延伸阅读
公务员离职、退休走出行政机关的大门,转身进入企业大门任职、兼职,游走政商两界,被形象地称为出入政商“旋转门”。更有甚者还在任期内就去企业兼职,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机关企业两头占好处,干扰市场秩序。
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我国公务员法专门设置了“冷却期”条款,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的“冷却期”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之所以有“冷却期”的规定,是因为公务员退休后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直接到企业走马上任,可能利用余威为任职的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秩序。当然,如果没有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并且经过组织同意,是没有问题的。(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王保红 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