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都包括哪些人?

发布日期:2016-03-14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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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某区局的副调研员老王最近要做公公了,儿媳是新西兰人。前段时间他看到《纪律在身边》栏目里提到党员领导干部要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其中,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也在报告范围之内。但他转任非领导职务已经多年,还算不算“党员领导干部”,要不要报告呢?

  【“纪律君”如是说】

  《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中共有17处专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定。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不适用于一般党员。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中央纪委法规室在《准则》和《条例》出台后做过一次解释。根据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经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

  老王是行政机关的副处级干部,当然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因此还是要按规定向组织报告。

  【延伸阅读】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体现在党纪法规中,就是更高的纪律要求,因此《准则》和《条例》中都规定了一些专门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的条款。“纪律君”梳理了一下,《条例》有这么几项专属“禁区”,需要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注意: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九条,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请,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的。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

  第九十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拒不纠正的。

  第九十二条,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对于上述条款涉及的具体条规,“纪律君”日后将为大家一一详解。(任琦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