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33期】监委12项调查措施之“讯问”
漫画:冯大美
纪委监委新进选调人员小宋与同事老李通过前期大量谈话,在掌握了某市属国企党委书记何某部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对其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初期,何某仍打定主意“死不开口”,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老纪检”老李通过分析何某的相关情况,设身处地帮他分析出路,几天的讯问下来,何某开始交代自己的问题。小宋崇拜不已,急切地想知道:“讯问怎么会有这么大的能量。”
【“纪律君”如是说】
讯问是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监察机关是我国有权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的机关。讯问是监察机关调查人员为了获取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陈述、供述和辩解,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辞等方式进行提问并加以固定的一种调查措施。讯问和谈话不同。谈话主要用于在采取初核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期间,向被核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调查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而只有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且在被监委立案之后,对被调查人才能进行讯问。
上文中,小宋之所以对“讯问”的威力缺乏了解,主要是因为他刚入职纪委监委不久,参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经验不够。在纪检机关办案人员心目中,讯问可以说是12项调查措施里的重中之重,是案件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讯问笔录也是作出处置、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正因为如此重要,所以调查中的讯问权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
【相关案例】
山西某煤炭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郭某(化名)因涉嫌违纪违法而被调查时,他铁了心“死不开口”。刚开始讯问时,组织上并没有掌握他的所有问题。山西省纪委监委办案人员通过柔性的执纪执法和人文关怀,借助针对性强的讯问技巧,致使郭某的心理防线动摇,不仅交代了收受陈某名表、字画和翡翠挂件等贵重物品的细节,还主动向组织交代了他在违规提拔任用干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收受多人钱款的事实。办案人员按图索骥,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很快就形成了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审查期间,郭某还结合自身违纪违法事实撰写了1万多字的《忏悔录》,深刻反省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作用。
【延伸阅读】
一个案件能不能取得突破,关键就在于能否把口供拿下来。没有口供,调查如大海捞针,工作量很大。而口供一旦突破,查起来如顺水行舟,顺藤摸瓜获得相应书证物证,能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直面被立案人,迅速突破案件,讯问的作用远不止于此。通过讯问,挖掘案中人的堕落轨迹和内心独白,还有利于发挥反面教材作用,唤醒党员初心,强化理想信念,加强制度建设,助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不过,实施讯问这项措施有着严格的要求。讯问前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将拟定的讯问提纲、讯问计划等材料及手续逐级报批。讯问必须在指定的专门场所开展,讯问人不得少于2人,并且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此外,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还必须保持一致。为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还须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也应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