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36期】监委12项调查措施之“冻结”

发布日期:2018-06-25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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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某市属国企党委书记何某因涉嫌贪污贿赂而被立案,纪委监委新人小宋与同事老李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何某承认自己存在受贿行为,并交代了受贿金额。随后,在查询何某银行账户过程中,小宋发现其在被立案调查前,为了以防万一将大笔资金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与他人保管。对此,老李建议,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将该笔资金冻结,以防被转移。作为纪检新人的小宋疑惑道,那该如何进行冻结呢?

  “纪律君”如是说

  冻结是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根据该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采取冻结措施的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涉案要件,要求是监察机关正在调查的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二是必要性要件,必须是“根据工作需要”,这主要是指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达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目的,有可能提取、转移其涉案财产,以及其他情形,不采取冻结措施不足以防止这些情形的发生。同时,也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三日内解除冻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保管人。

  作为控制涉案财产的“定身法”,尤其是在涉案财产金额较大、来源复杂、行贿手段隐蔽、被调查人逃避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情况下,监察机关适时运用冻结措施对于迅速固定证据、推进办案工作显得很有必要。在监察法出台之后,作为纪检监察新人的小宋应当尽快学会熟练运用各种调查措施,推动办案质效地提升。

  相关案例

  2017年1月,公职人员魏某因被群众举报而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谈话函询。谈话函询中,魏某对有关问题无法做出合理说明,有关问题线索被转入初步核实,其与房地产老板路某的隐秘联系逐渐浮出水面。5月24日,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魏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31日,根据案情需要,山西省纪委监委对魏某案重要涉案人员路某进行立案调查,为了防止路某对账户“做手脚”,转移、藏匿资金,于是便发出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给山西证券某营业部,营业部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对路某的股票账户予以冻结。6月27日,山西省纪委监委又对与该证券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有了这些证据,调查人员很快从路某身上打开了魏某职务犯罪案件的突破口。

  延伸阅读

  社会在不断发展,新型的行贿手段也在不断变异、升级。上文的魏某案中,行贿人路某即是以开设股票账户的形式行贿,表面上看账户名字是路某的,银行卡也在路某手里,但实际上所有的炒股、理财等都是魏某及其妻任某操作。应对这些新型行贿手段,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措施显得很有必要。监察法出台后,监察机关直接运用冻结措施要求相关金融机构配合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改变了原来纪委要冻结财产需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做法,更有利于在收集、保全财产性证据时,有效防止证据流失或被隐匿,确保在后续工作中对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返还、责令退赔。

  当然,由于冻结措施直接限制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在采取冻结措施的时候,必须按照适用条件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接受有效监督和制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采取冻结措施,应当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执行。对于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案件调查结束时,监察机关应当将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制作成清单,提出处理意见,随案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或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