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128期】第四类监察对象包括哪些人?
漫画:颜庆雄
我该怎么办
大刘是公立医院的一名外科医生,最近被抽取负责一批新型医疗器材的采购。在采购组成立会议上,院纪委书记提醒大家:“现在监察法实施了,大家也是监察对象了,采购时更要遵纪守法。”大刘心想,监察法管的不都是医院领导么?自己一名普通医生,临时参与一下院里的采购,怎么还成了监察对象了呢?
“纪律君”如是说
大刘之所以有疑惑,是因为对于监察法有关条文理解得不清。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这里的“管理人员”,是指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
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时,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由此看来,大刘虽然只是公立医院的一名普通医生,但他在参与医疗器材采购工作期间,属于“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当然属于监察法的监察对象。
相关案例
2012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泰州市高港中医院原骨伤科主任李亚东利用职务便利,在帮助张某、孙某、戴某等人向高港中医院供应骨伤科医疗器械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好处费,合计250.7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2018年2月,泰州市高港区监察委员会对李亚东以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3月22日移送高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延伸阅读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一个数量较为庞大、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群体。监察法出台前,对于该类单位中非党员管理人员及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人员的监管应该说存在一定的盲区。监察法较为清晰地明确了该类单位中的监察对象,既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国家工作人员,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及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也囊括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和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人员,真正做到了对教科文卫体单位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可以说,党纪管住了从一个好党员到“阶下囚”演变过程大量的空白地段,监察法管住了从一个好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到“阶下囚”这个广阔的领域,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