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18期】党员干部在扫黑除恶中切莫“为官不为”
【我该怎么办】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网友们纷纷点赞,有的网友还在“廉洁深圳”微信公众号后台建言献策:“扫黑除恶关键是要敢于碰硬,最怕有的基层干部本身没有参与涉黑涉恶,只是抱着井水不犯河水的心态无为而治,希望双方能和平共处。”像这位网友所言,指望在扫黑除恶中做“太平官”,行么?
【“纪律君”如是说】
在其位,谋其政,自古皆然,攻坚克难时,更应如此。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我国社会治安总体呈现稳定有序、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但仍有一些黑恶势力猖獗作恶。深究其因,恐怕与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不敢为群众利益挺身而出积极履行自身职责、面对黑恶势力“绕道走”脱不了干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可见,不仅遇到问题“绕道走”要不得,“太平官”也做不得,否则直接责任者甚至领导责任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轻则会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2016年1月,广东省公安厅在组织侦查清远市清城区罗氏兄弟涉黑组织专案时发现,清城区公安分局个别民警与该组织头目来往密切。同时,对该组织涉及的多宗案件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等突出问题。经查,由于清城区公安分局原党委没有真正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视不够、防范无力,导致部分基层单位管理混乱、风气不正,少数民警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纪律松弛,甚至违纪违法。同时,党委相关负责人对下属办案单位以罚代刑、乱没收、私设小金库等问题视而不见,不管不问;对所属单位民警、辅警经常与涉黑组织来往、甚至成为涉黑组织骨干成员的问题熟视无睹、放任自流。个别领导不履行监督把关职责,致使不少违规办案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自查自纠。在此案中,29名公安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其中3人被法院定罪判刑。
【延伸阅读】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个别地方的领导干部阳奉阴违,不同程度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许多,有的对黑恶势力存有恐惧心理,有的担心影响当地形象和投资环境,影响个人政绩和仕途,有的早已卷入其中无法自拔,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因此,这次扫黑除恶的着力点,除了旗帜鲜明地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打击基层的腐败,查处“微腐败”和“庸懒散奢”等,巩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罗文潮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