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让下属单位报销 个人花销害己害家

发布日期:2017-05-08   来源:深圳特区报

【纪律在身边第90期】让下属单位报销 个人花销害己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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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某局局长彭某经常邀亲朋好友聚餐,买单豪爽,但却从来不花自己的工资,都想办法让下属事业单位报销。今年春节前,他觉得过去一年工作太忙了,没有好好陪家人,为了表示补偿,他安排家人国内游,花销数万,这笔费用最终强加给关联单位。根据群众举报,上级纪委查实彭某近年来以各种名义公款报销了好几万私人花销,严重违反党纪。最终,彭某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并退还所有费用。

  “纪律君”如是说

  在一些党员干部眼里,花自己的钱是大事,花公家的钱却很大方。尤其对于掌握了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来说,将私人花销在单位报销是很简便易行的事,只需其一句话,下属或主动或碍于情面就得为其办理。然而,如果不能分清公与私的界限,这种行为只会害己害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在本案中,彭某利用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将个人费用,让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报销,已经违反了党纪。由于违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涉及金额较大,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行为,应从重处理。

  相关案例

  2012年底至2014年中,深圳市消防局利用套取财政资金的方式设立“小金库”,违规列支财政资金1200万元,其中410万元被时任局长谢卓浩、时任副局长刘跃红等部分局领导和财务人员用于请客送礼、购买奢侈品等私人消费。二人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以贪污罪、受贿罪分别获刑6年和4年6个月。

  延伸阅读

  现实生活中,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公私不分,把自己所管单位和自己所管项目的钱看成自己家里的钱,想花就花,想用就用,实在令人震惊。从主观上来说,这样肆无忌惮的行为背后,是纪律意识的松懈和个人私欲的膨胀。私心无下限,用权就无界限,一旦从图小利演变成要大钱,就会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党员领导干部应心中有戒,公私分明,莫贪虚荣,莫图蝇利。(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