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39期】监委12项调查措施之“扣押”

发布日期:2018-07-17   来源:深圳特区报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江某是某地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人员,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而被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纪委监委新人小宋与同事老李发现,江某为了防止东窗事发,在调查之初就将涉嫌贪污受贿的财物分散转移到了多个人手中,这给案件的调查带来很大麻烦。对此,小宋感到为难,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呢?“老纪检”老李提议,应当立马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

  【“纪律君”如是说】

  扣押是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对于开篇中小宋所面临的情况,采取扣押措施是最正确的选择,它不仅能够有效防止第三方将涉嫌贪污受贿的财物二次转移,挽回国家的财产损失,而且这些被扣押的财物,往往能够成为实质性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相关案例】

  刘某是山西太原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刘某一开始不太配合,拒不交代问题。山西省太原市纪委监委调查人员及时扣押了刘某留存的涉案补签单据、相关涉案证人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刘某及其家属用于记账的日记本等涉案证据。事实证明,这些扣押物品正是突破该案的关键点,通过扣押措施将证据固定,有力闭合了该案的证据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刘某无力狡辩,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延伸阅读】

  用好扣押这一调查措施,是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证据,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的重要保障。在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的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案件涉及扣押这一措施的使用。因此,法律对其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执行扣押措施时,调查人员首先要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待扣押物品;其次要当场开列清单,写明扣押财物、文件的名称、数量、单位、特征、编号及备注说明;然后需要调查人、持有人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上予以注明。

  扣押对象通常是动产,扣押及保管扣押财物、文件过程中容易出现不仔细、遗漏等情形。监委对扣押财物、文件的监管要求非常严格,不仅扣押时调查人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在涉案财物、文件移交涉案款物专户(专库)后,监委也会多部门、多方位进行监管核对,对于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依法不得扣押。这些制度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调查人员滥用扣押权。(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