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八小时以外”也不能任性而为

发布日期:2017-03-07   来源:深圳特区报

  W020190811432813696480.jpg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街道办主任老陈待人热情,爱交朋友,交际甚广。当了领导干部后,前来主动交往的人更多了,他来者不拒,和各种“朋友”打成一片,基本不回家吃饭。与一些老板“朋友”吃饭时动辄上万元,在高档酒楼和一些娱乐场所也出手阔绰。有网友拍下他在KTV挑选高价酒水的照片,并上传至朋友圈后,在网络上产生不良影响。上级纪委查实相关情况后对他给予警告处分时,他很不理解地向“纪律君”表示,自己在“八小时以外”有娱乐活动并不稀奇,加之没有用公款消费,与这些朋友也有来有往,怎么因为其中几次聚会花销多些就要受处分呢?

  【“纪律君”如是说】

  党员干部作为普通社会成员,有社会交往很正常,党纪所约束的并不是这一类的社会活动,而是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的有关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所谓“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在本案中,老陈为人热情、广交朋友是性格优点,但其在社会交往中的一些行为涉及奢靡消费,并造成不良影响,已经违反党的生活纪律,理应受到党纪处分。

  【相关案例】

  某市派出所所长王某某,因父母经商,家庭富有,平时开豪车、戴名表,住高档别墅,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吃喝,生活高调奢华,同时,生活方式不健康,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后因违反生活纪律被处分。

  【延伸阅读】

  对党员干部,不仅要监督其“八小时以内”遵守纪律的情况,还要以党纪条规约束其“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实现“全覆盖”,不留盲区和死角。共产党员在生活方式、情趣爱好等看似“私人化”的方面,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歪风邪气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2015年8月,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强化监督。深圳也在福田、盐田等区开展“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试点,围绕党员干部社交圈、生活圈和休闲圈,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的监督检查。(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