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35期】监委12项调查措施之“查询”

发布日期:2018-06-19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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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在某市属国企党委书记何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老纪检”老李和纪委监委新人小宋通过前期对何某的谈话、讯问和对相关行贿人的询问,已经基本掌握了何某涉嫌贪污贿赂的问题。就在小宋以为终于可以松一口气时,老李提出,虽然何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我们应该进一步查询弄清其涉嫌贪污的确切金额、来源以及去向,再配合其口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铁证如山。对此,小宋觉得何某都已经认罪了,而且行贿人也能作证,有必要再去查询吗?

  “纪律君”如是说

  查询是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实践看,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为了查清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使收集、固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查询、冻结权限,同时又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以及对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

  小宋之所以产生疑问,主要在于他对查询措施在实践中的运用还不是很了解。通过查询获取的都是客观证据,不像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不过,单单依靠查询获取的证据,通常也并不能把事情的本来面目说清楚,最后还得依靠言词证据讲清事情的前因后果。同时,查询反过来又能证明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查和问,自始至终都是相互配合的。所以,老李提议采取查询措施并非多此一举,而是为了形成更完整的证据链。

  相关案例

  2017年7月,根据浙江省监委的指定管辖,杭州市监委迅速对浙江省某国企子公司老总叶某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研判熟悉案情,并决定对叶某本人及其家庭和特定关系人的银行账户、消费卡、购物卡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2012年以来,叶某的妻子在杭州某商场以购物卡方式消费30多万元。杭州市监委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购物卡的购卡人无一例外都来自于A公司,且均以公款方式购买,而叶某就曾担任过这家公司的董事长。针对这一情况及初核过程中还发现的叶某其他涉嫌贪污受贿问题,2017年8月,杭州市监委决定对叶某进行立案调查。

  延伸阅读

  作为12项调查措施之一,查询有着自己特殊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一般都会在正面接触被调查对象之前,通过外围初步核查来获取其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线索材料,此时,通过查询能为案件获取更多信息,找准突破口,讯问时就能迅速击中对方要害。在立案调查后,通过正面接触被调查对象,且他在讯问过程中交代了问题,也仍然需要通过查询进一步查明事实、搜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通过查询,掌握被调查人的资金来源、资金走向等情况,还能为追缴赃款提供助力。

  当然查询这么厉害的调查手段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启动查询有严格的条件,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需要坚持“一事由一提请”原则,填写查询事由、事项、信息类型、时间范围等内容,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办理查询,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持工作证及查询文书到相关单位进行;调查人员可以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信息;必须按照批准的查询对象、范围和事项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不得从事与查询事项无关的活动;所有的查询内容、开具的查询单,都要备案留查。(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