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37期】监委12项调查措施之“调取”

发布日期:2018-07-02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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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范某是某地一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行贿人刘某交代,其曾数次在某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和范某接头并把行贿款物放在范某车尾箱,但范某拒不承认该事实。如何掌握范某的受贿事实,进而全面查清其受贿金额?纪检监察新人小宋对此一筹莫展。此时,“老纪检”老李提醒,现在商场的安保措施一般都比较齐备,既然范某刘某经常在商场的地下车库接头,可以尝试去商场调取相关监控视频。果然,案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纪律君”如是说

  调取是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调取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调取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调取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二,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对于范某的案件,小宋之所以一筹莫展,是因为有些职务犯罪案件书证物证通常很少。面对这种情况,需要通过采取调取措施,获得相关资料、证据,才能直接印证事实,让犯罪嫌疑人难以抵赖。

  相关案例

  从2016年开始,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某村原主任、书记周某屡屡被群众举报,反映他在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迁管理等职务便利收受贿赂。2017年2月江干区监委成立后,开始着手调查周某的问题线索。经过调查,周某于1999年至2017年担任村主任、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为A公司在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多搭建违章建筑出租并在拆迁补偿中获取利益。作为回报,A公司将10%的干股送给周某,在持股期间周某共计获得120万元左右的分红款。为了掩盖被拆迁房屋的“真面目”,当事人精心伪造了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评估报告企图蒙混过关。但是,江干区监委调查人员通过在当地规划局调取涉案地块卫星遥感地图,解开了被拆迁房屋的真相,在铁证面前周某认罪伏法。

  延伸阅读

  调取,是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的调查措施。通常来说,调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取得证据,能够快速了解案件情况,掌握关键的书证物证。因而在立案调查阶段和立案之前的初核阶段,调取都是监察机关很“青睐”的一种外围取证手段。

  不过,要想在案件调查中采用调取这一调查措施,需要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初核、调查过程中每一次需要采取调取措施,必须由承办人提出,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开具文书。此外,还规定了调取措施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文书并有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在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都应当调取原件,并进行清点,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不能调取原物、原件时也要按相应的规定处理;调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