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违规干预司法,后果很严重

发布日期:2017-03-20   来源:深圳特区报

【纪律在身边第86期】违规干预司法,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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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两年前,某区级法院院长老陈的熟人赵某因为一宗经济纠纷被起诉,他找到老陈希望帮忙出面协调。老陈出于人情考虑,便给主审法官打了个电话,请其判决时手下留情。此案最终以轻判结案。近期,上级纪委对该区级法院开展巡察,这件事情被反映到巡察组,经查实后,纪委对老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君”如是说】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是宪法的重要规定。但在现实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有权任性,以权压法,硬生生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并不少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既已违宪,而党纪严于国法,所以也必定违纪。

  对于这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本案中,老陈作为区级法院院长,出于私人因素,干预具体案件,影响公平正义,这是典型的利用党员领导干部身份、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行为,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其相应处分。

  【相关案例】

  2014年1月至10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正处级审判员左红多次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多次接受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的宴请和所送财物,利用职务影响向下级法院审判执行人员介绍贿赂、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并将其他法官退回的贿赂款用于个人理财。纪委查实后,左红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延伸阅读】

  哪些情况属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主要包括5种情形:一是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是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是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是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是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