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
公务员小马的父母经商多年,家庭经济条件优越,最近打算送他一辆价值逾百万的新车。小马考虑到自己长期在乡村工作,怕对党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便告诉父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下称《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明确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所以这辆车他不能开。父母表示,这是长辈所赠,并非小马刻意追求奢侈享受,所以不违反纪律。对此,小马有些疑惑,所以特地请“纪律君”为他解惑:这辆豪车他能收、能用吗?
“纪律君”如是说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及相关处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挥金如土,消费水准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水平。有些党员干部认为,个人从未违纪违法,始终靠辛勤劳动致富,现在条件允许了,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消费,住得好些、吃得好些,是理所应当的。对此,中央纪委在解读新《条例》时明确表示,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群众对党员是有评价标准的,明显超过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的过度奢靡行为,会破坏群众心目中党员应有的良好形象。因此,哪怕是用个人的钱进行挥霍,只要影响了党组织和党员群体的形象,纪律条规就不能不管不问。
小马作为年轻公务员,能考虑到个人行为对组织形象的影响,非常难得。确实如他所担忧的,年轻机关干部驾驶价值不菲的豪车,容易引起误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在生活上的追求简朴些,对党员个人成长有百益而无一害。
延伸阅读
新《条例》单辟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及相关处分作出详细规定,充分体现了党纪之严。根据新的党内法规,我们该如何理解生活纪律与党员公民权利的关系?
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过度追求生活上的奢侈享受,背离了党章和《准则》的要求,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因此,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列入生活纪律一章,出发点在于严刹奢靡享乐之风、树立党员良好公众形象,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成了“硬规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
那么,党员干部是不是就不享有公民正当权利呢?显然不是。《条例》中对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只有对党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才会受到纪律追究。对于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一些一般性不合适、不恰当、不文明的行为,比如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加塞购物、亲朋好友之间的日常争吵等,这类行为多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道德性质,只要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便不构成违纪,党组织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咬耳扯袖等方式令其红脸出汗、及时整改。同样,用合法所得购买名牌用品、自费邀请同事好友聚餐交流等行为,只要合理有度,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未对党的形象造成影响和损害,皆不在违纪之列;但若是铺张浪费、行事无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话,就要另当别论了。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普通人和那些公众人物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不受限制,党员就不可以呢?很简单,党员不同于普通群众,思想上“上台阶”,身份上才能“过门槛”。要求党员的思想觉悟比普通群众高,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选择加入党这个先锋队,就要在思想上、行为标准上对自己要求更严更高,就要在权利和自由上有所舍弃,这是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觉悟和道德追求。(任琦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