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
由于实现了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全面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一经颁布,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很多公务员以外的人员也都在关心自己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最近,某区疾控中心新入职的干部小李,就在“廉洁深圳”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咨询他这种情况,是否在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范围之内。
“纪律君”如是说
小李所在的区疾控中心是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这类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监察对象,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款规定的人员主要是指除监察法第一类监察对象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我国,事业单位人数多,分布广,由于历史和国情等原因,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数量甚至大于公务员的数量。由于这些人员也行使公共权力,为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有必要将其纳入监察对象范围,由监察机关对其监督、调查、处置。
因此,小李作为疾控中心的正式干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自然属于监察对象。
相关案例
2017年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余建军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涉嫌职务犯罪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余建军因犯贪污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没收并继续追缴赃款。
延伸阅读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把所有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过去,由于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过窄,还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下,监察对象范围扩大,让一切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被纳入监察范围,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深化标本兼治。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这充分说明,无论是纳入财政预算的在职干部,抑或是出于工作需要依法接受委托的工作人员,只要涉及公权力的运行、人民权益的维护,都必须一丝不苟地严守监察法的底线,确保公权力不被滥用。同时,进一步表明,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绝不是一句空话,任何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都不能心存侥幸,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各个维度都必须经受人民的检验、历史的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