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29期】第五类监察对象包括哪些人?
我该怎么办
老张是某社区居委会主任。棚户改造中,他们社区集体所有的果园也被征收了,土地征收补偿款最近刚到社区集体账户。由于家里最近装修,急需用钱,所以老张就想先“借”一下补偿款应应急。听到他的这个想法后,家人劝他不要打“公家钱”的主意,况且居委会干部也都归监委管了。老张却不以为然,自己一个“村官”,犯得上监委来管?
“纪律君”如是说
关于老张这种社区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依据上述规定,老张自然是监察对象。因此,他“不拿自己当干部”,挪用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想法是要不得的,否则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相关案例
2017年12月,湖南省洪江市监委办案人员约谈安江镇高阳村非党员村主任贺华云,对其涉嫌的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进行初步了解,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经初查,贺华云在任安江镇原雪腊溪村委会主任期间,以扶贫产业项目的名义虚报工程量,据此套取扶贫资金34000元,其中17500元用于村组公路建设,另造成扶贫资金损失16500元。此外,其还在任安江镇高阳村委会主任期间弄虚作假,从私人手里借款5万元入村账完成村集体收入后,再通过虚列工程,从村账中开支5万元用于还款并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同月,洪江市监委决定对贺华云进行政务立案。
延伸阅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处于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该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通常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村官”、“社区工作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地方出现了村集体资源丰富,经济发达,但村委会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村官尤其是不具备党员身份的村集体管理人员缺乏有效法律监管的问题,导致基层治理中基层管理人员违纪行为的肆无忌惮,“小官巨贪”的现象层出不穷,引起了基层群众的负面情绪。监察法的出台,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进一步捋顺了各方面的关系,是对原来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有益拓展。
“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文。谁云交际之常,廉耻实伤;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说过这句话,实则在警惕干部们,无论官职的大小,都要做到慎独、慎初、慎微。越是小官越是能接触百姓,只有真正的抓好对这些基层管理人员监管工作才可以真正做到防微杜渐。(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