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王是某局的法规室负责人,一位朋友看中了老王在专业法规方面的优势,想请他到自己的公司兼职法务顾问,并许以不菲的酬金。老王心动了,想去但又不知是否符合规定,于是求助于“纪律君”。那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他能否利用空余时间到这家公司兼职?
【“纪律君”如是说】
老王遇到的是兼职取酬的问题。关于这一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指的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上述规定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三点:
一、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包括已退出机关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除了在本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而开办的非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外,均不得在公司(企业)兼职。
二、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兼职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关系等转到党政机关。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盈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执行。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都参照执行。
三、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的社团章程履行程序。这里的领导职务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老王遇到的问题属于第一点,因为他是机关干部,因此自然不能在企业兼职取酬。
【相关案例】
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在6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取酬126.6万元。刘亚在经济实体中的兼职情况,未向组织报告,兼职取酬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申报,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校内职务。
【延伸阅读】
党员领导干部到企业或者社会团体兼职,虽然中央早已三令五申严格禁止,但还是有人置党纪条规不顾,忙着给自己加头衔。这之中当然不仅仅是为了名,更多的是看准了里面的利。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对此进行了专项治理,仅2014年就有200多家上市公司独董离任,省部级“官员独董”连连去职,兼职官员最短任期仅9天。正是看到了其危害性,《党纪处分条例》在进行修改时,专门在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规定。(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