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291期】党员干部因私出境不能随心所欲

发布日期:2024-09-09   来源:深圳特区报、福田区纪委监委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最近,党员干部老赵计划和妻子一起出国探望在国外留学的女儿。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他向单位人事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申领了自己的护照。可在手续办好后,老赵想起有个许久未见的老朋友在邻国,想顺道拜访。因觉得再次申报有点麻烦,老赵想着两国临近,该国还免签证,打算不申报直接去。他的想法对吗?

  【“纪律君”如是说】

  随着国际合作交流日益频密,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我国免签,大家出国(境)越来越方便。但对党员干部来说,“免签”不代表“免审批”,因私出国(境)也不可随心所欲,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或者超期未归,就是违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次修订,一方面,提高了对违规因私出国(境)行为的处分档次,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改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另一方面,增写了对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细化了这方面的纪律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除擅自变更经组织审批时申报的因私出国(境)路线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外,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还包括: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持普通护照前往事先未报批的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过境或者与中国实现互免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获批前往某个或某几个申根国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报批的其他申根国家。

  因此,老赵出国不能“因私”而随意,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事由、时间、路线出行。若有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相关案例】

  2018年1月,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机关干部卢贇洁提出申请因私出国到阿联酋。经单位审批,其出国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至2月28日,但其实际因私出国时间提前至2月12日,逾期至3月4日才回国。2022年1月,卢贇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纪律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纪律约束。作为组织的一员,依规向组织报告自己出国(境)的安排,严格按照组织批准的行程出行,是对组织忠诚,讲纪律、守规矩的基本要求。然而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为了图省事或是躲监管,向组织申报因私出国(境)后,却超期不归、变更地点。本次《条例》修订,对上述新情况做出补充规定并提高处分档次,释放出进一步强化组织意识、增强纪律约束的强烈信号。“因私”不是随心所欲的借口,只有把组织放在心里,才会把纪律刻在心上,转化为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