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275期】单位行贿也是犯罪

发布日期:2023-12-19   来源:深圳特区报

  

漫画:首席编辑 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赵是一家大型企业下属分公司的负责人。一天,公司管理团队其他成员找他商量,最近某区领导为公司在承揽项目上提供了帮助,是否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给该区领导送一笔“感谢费”,反正是公司行为,跟个人没有关系。老赵有些犹豫:以公司名义“送钱”就没有风险了吗?

  【“纪律君”如是说】

  行贿的主体不仅限于“人”,除了我们熟悉的行贿罪,还有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列举的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的犯罪中,包括单位行贿罪。

  由此可见,单位行贿也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老赵万万不可接受管理团队其他成员的提议,否则将把自己和所在单位都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相关案例】

  2015年至2018年,为帮助公司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获得便利,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向时任浙江省台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林某某、仙居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王某某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好处。2021年10月,该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执行罚金95万元。李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对公司违法所得1850万元,向该公司、李某某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延伸阅读】

  单位行贿更容易让行贿人产生“免责心理”,认为自己是“奉命行事”,搞的是“公关工作”,追求的是单位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但通过行贿“走捷径”,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容易让单位忽视打磨自身硬实力,不利于长远发展。同时,单位行贿破坏了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进而破坏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造成市场主体“逆淘汰”,使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蒙受损失,因此要严肃惩治单位行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