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首席编辑 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最近,某单位的公务用车有些紧张,但编制已满不能再购入新车。于是,有人向“一把手”老王建议,下属单位还有编制空余,可以把新车登记在下属单位名下,这样既能满足本单位的用车需要,又不违反规定,甚至还能把一些用车费用让下属单位“帮忙”解决。老王有些疑虑,这样真的可行吗?
“纪律君”如是说
党政机关不能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以及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有人向老王提出违反规定的“建议”,反映了纪律和规矩意识的缺失及其背后用权的任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公务用车的范围、标准、配备、使用、处置等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作为单位“一把手”,老王应该明确拒绝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的“建议”。如果单位用车确实紧张,可以通过加强用车统筹管理、临时租用社会车辆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加以解决。
相关案例
2017年7月,云南省镇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企业镇康县人才市场营业资质被注销,该企业自用的一辆小型汽车需进行处置。时任镇康县人社局局长李静与其他两名副局长商议后,决定在车辆编制已满的情况下,将车辆过户到县内某企业,未实际支付车辆交易费用。车辆过户后,县人社局仍一直超编制使用该车辆。李静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延伸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贯彻落实,公车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但仍有一些改头换面的“车轮上的腐败”不时冒头。有的超编制使用公车,有的对公车进行豪华改装,有的违规使用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此类违纪行为以方便之名行享乐之实,与特权思想紧密相关,必须坚决予以查处,让心存侥幸者受到震慑。广大党员干部也要时刻绷紧纪律之弦,自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