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创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地
19日下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和深圳市光明区委在京举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课题研究成果发布会暨全面从严治党智库(深圳·光明)第一届论坛,并在国内率先推出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制度创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陈甦、国际法所所长莫纪宏参加活动。他们认为,如何贯彻党中央战略部署,探索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有效办法,是基层党组织需要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的重大课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与深圳市光明区做出了有益探索,《办法》体现了“坚持问题与目标导向相统一”基本思路,既对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又兼顾到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在工作方法上的差异,生动诠释了“开拓创新”的深圳精神,有望成为全国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新范本。
成果发布会上,课题组负责人介绍了《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经过、主要内容及创新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和深圳市光明区纪委监委还举行了三年研究计划备忘录签约仪式,共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智库(深圳·光明)建设,包括国家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马怀德、张翔在内的共18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被聘为智库专家。随后举办的智库第一届论坛上,数十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等议题开展深入对话。
据了解,光明区委还将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共同探索研究党委(党组)同级监督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具体途径和方法,进一步推动光明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光明区出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怎么做?如何评?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给出了先行先试的答卷。近日,光明区委印发了《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受到各级党组织的广泛关注。
强调主体责任 重在责任落实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课题研究是光明区委书记主抓的重点改革项目,也是深圳市纪委监委系统2019年度重点改革创新课题。作为课题研究成果的《办法》,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指导思想、责任主体构成、责任内容、监督检查、评议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是目前国内率先推出的系统性、可操作性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7章30条,分为总则、责任主体、责任内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容错纠错及附则。《办法》明确主体责任内容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六大建设责任,并在配套制定的三个《指标评价标准》中,对六大建设责任一一细化、明确。
《办法》还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党组织主体,即包括区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直单位、驻区单位,区属企业,社区党委及其他党组织等6类党组织责任主体;第二类为党员主体,即包括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党员各自的主体责任,实现了责任主体的全覆盖。
监督必然得法 奖惩分明必行
按照《办法》,区委成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区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区委常委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纪委监委,负责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各级党组织按照“下管一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对下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工作。
《办法》要求考评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实现一届任期内全覆盖;二是综合运用相关评议结果,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评议时,可综合运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等结果;三是定性与定量评议相结合。《指标评价标准》设基本分100分,涵盖了六大建设责任,并设定评价标准、扣分和奖励情形。同时,注重结果运用,将考核评议结果与干部使用、奖惩、教育、管理结合起来,以此充分调动各级党组织及党员的工作积极性。
健全容错纠错,追责还需容错
《办法》充分体现了在追责过程中坚持强化问责但也慎用问责,严格区别责任的不同情形。同时注重容错纠错,不搞简单的“一刀切”。
此外《办法》对如何容错纠错也作出探索性规定。一是明确了容错的五种情形;二是强化了容错后的纠错环节;三是健全了澄清保护等具体措施。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放手干事创业。
全面从严治党 永远在路上
“《办法》既有顶层设计又接地气,是做了大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结果,也是新时代管党治党的创新成果。”深圳市光明区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办法》已经印发,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高标准、严要求,坚定不移推动“四个全面”部署在光明落地生根。
“《办法》将主体责任指标规范化,指标评价标准具体可操作,能够全面准确反映落实情况,避免监督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始终秉持为基层党组织减负的理念,监督检查过程中坚持综合考量各类考评结果。”光明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对媒体说。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能“歇歇脚”,也没有“休止符”,光明区各级党组织将继续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增强政治担当,层层传导压紧压实责任,进一步推动光明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摘要
《实施办法》共7章30条,分为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考核评估、责任追究、容错纠错等内容。
一、总则,共3条。规定了本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二、责任主体,共9条。严格按照党中央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相关党组织和个人各自具体责任。
(一)党组织:区委,区委各部门、区直单位、区属企业党组织,各街道党工委,驻区单位党组织,社区党委及其他党组织;
(二)个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其他党员。
三、责任内容,共6条。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主体责任归类成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六大建设责任。
(一)政治建设责任:始终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同党的政治路线对标对表。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彰显各机关政治属性,发挥群团组织政治作用,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政治导向,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本领。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永葆清正廉洁政治本色。
(二)思想建设责任:强化理论武装,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大培训。
强化党性教育,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三)组织建设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突出政治标准。
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创新机关群团工作方式方法,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四)作风建设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相关规定。
持之以恒转作风,在土地整备、查违拆违、治水提质等一线战场锤炼干部作风,树立党员良好形象。
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加强对党员干部“四风”情况的日常监督。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正风肃纪、反对“四风”的首要任务、长期任务。
(五)纪律建设责任:围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案件。
着力发现和推动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强化政府投资项目、惠民资金、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监管责任。
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深入开展,实现监督的“四个全覆盖”。
(六)制度建设责任:把制度建设贯穿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始终。确保制度的科学性、严谨性、系统性、可操作性。
认真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工作,适时开展实施评估,不断提升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能力和水平。
四、监督检查,共4条。包括评议机构、评议原则、评议程序和结果运用。
(一)评议机构:成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区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区委常委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纪委监委。
(二)评议原则:监督检查全覆盖;综合运用相关评议结果;定性和定量评议相结合。
(三)评议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提前制定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标评价标准,采用日常监督和年终检查方式开展评议。
(四)结果运用:根据最终评议结果,对党组织及个人分别提出运用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并作出运用决定。
五、责任追究,共3条。包括追责原则、追责方式和责任划分。
根据有关党内法规,进行合理责任划分,把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等区分开来。
六、容错纠错,共3条。包括原则、容错情形、纠错整改、澄清保护。
(一)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开展容错纠错。
(二)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
(三)强化澄清保护,对反映不实的,及时澄清正名、消除影响和顾虑等内容。
为落实好《实施办法》,光明区委还配套印发了《光明区委各部门、区直单位、区属企业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标评价标准》《光明区各街道党工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标评价标准》《光明区驻区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标评价标准》。《指标评价标准》根据各党组织的不同情况,将六大建设责任要求一一细化分解成若干责任指标,明确了不同的评价内容、评分规则和扣分奖励情形。每个层面根据考评对象的实际情况,各有侧重点,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