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集体股出资人职权;做实集体股表决权,保障集体股权益; 加强基层党委领导,发挥社区党委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制度规定,推动集体股规范管理……这是近年来大鹏新区在探索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管理方面采取的相关做法。
目前大鹏新区共有155家股份合作公司,股本含个人股和集体股,其中集体股占46.3%,为各股份合作公司第一大股东,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决策发挥重要作用,直接影响着社区集体经济的监督管理和经营发展。为规范集体股管理,推进社区集体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大鹏新区积极探索,先试先行,结合中央巡视问题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实抓牢集体股权益。
据了解,该新区股份合作公司均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资委”),成员为5-13名,设主任1名。“集资委”的作用主要在于作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的资产代表人,履行公司集体股出资人职权,负责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在落实集体股在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方面,“集资委”主任代表集资委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公司集体股股份数量行使表决权。
同时,通过法定选举程序,实现社区党委书记兼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资委”主任、社区党委副书记或委员担任公司董事长、党员任居民小组股份合作公司集资委主任比例达到100%,维持了社区与股份合作公司的纽带关系。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集资委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发挥社区党委对集体资产的监管作用。
在制度建设上,大鹏新区通过制定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运作指引》,明确股了份合作公司集资委委员任职条件和选举程序,“集资委”职责和“集资委”主任职权,规范“集资委”会议议事规程等。并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和完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集资委”的职能和行权边界,形成权力制衡,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经营管理制度。(大鹏新区纪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