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防范企业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与任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员工合法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根据市纪委监委的要求,日前,市国资委党委印发了《深圳市属企业防止工作人员利益冲突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国企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重点从参与混改,履行职责,社交借贷等方面,防范5类18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将廉洁风险防控关口进一步前移:
一、围绕当前市属企业推进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紧抓混改的风险高发关节点,明确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防止可能损害所管理或任职企业的企业利益和员工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围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明确国企工作人员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约履行、车辆房屋等财产的使用、让与租赁、人事管理等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及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非正常获利,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不得违反与企业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参与投资、经营、管理或者任职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不得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三、围绕接受利益问题,明确国企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通过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接受可能影响正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财物和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折扣或者优惠等。
四、围绕社会交往问题,明确国企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正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与工作对象进行带有博彩性质的娱乐活动。
五、围绕借贷问题,明确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或以他人名义,向工作对象借贷款或参与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时,达到一定数额和期限时,应当向所在企业报告。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国企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投资活动、财务管理、招标采购、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制上市、定向增发、亲属从业、辞职后从业等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相关规定。
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出台《办法》为契机,强化广大国企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防止廉洁风险,进一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